1.在這種情況下,提供柑橘園開發的單位與壹項耕作、營銷和向投資者減免凈收入的合同相結合,這是根據在此期間被用來提供壹項“投資合同”的含義。2 (1)證券法1933對“安全”的定義包括任何“投資合同”。頁面。294-297, 299.
2.就《證券法》而言,“投資合同”(未在該法中定義)是指壹項合同、壹項交易或壹項計劃,通過該合同、交易或計劃,壹個人將其資金投資於具有相同利益的企業,並被引導從發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中獲得單壹的利潤預期。就是無形份額在企業中是否有名義利益的見證,是否有實物資產在企業中的正式證明或使用。頁面。298-299 。
3.壹些買家拒絕進入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