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考試包括對國家立法、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行政自由裁量權、行政訴訟和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理論考試和應用能力考試,壹般分為三類:
首先是涉及行政復議和審判的審查。這裏考察的是考生對行政復議和審判的理論知識和實際應用能力,如考生對刑事審判責任分析、詢問、審判流程、判決書撰寫、審判執行、執行權的理解能力。
二是涉及行政案件受理和處理的審查。主要考察考生對行政案件管理、行政許可、處罰、信訪回復、行政復議、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監督等方面的理論知識和實際應用能力。
三是涉及行政執法人員工作的考試。這裏考察的是考生對行政機關的檢查、檢查提醒、立案審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執行等基本操作的理論知識和技能。
行政執法考試還包括考察考生在行政機關組織管理、行政機關編制、行政編制、行政人事管理、行政辦公管理、行政行為、行政獎勵、行政失信處理等方面的知識和實際應用能力。
行政執法考試還涉及行政處罰理論、行政違法行為認定、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確定和運用、行政仲裁和行政復議的知識和考試。
同時,考生還必須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行為和行政處罰的有效性、公正性、可控性進行綜合考察,以確定正確的行政處罰方式和正確的執法方式。此外,考生還應掌握行政訴訟的基本程序、行政復議的要求、行政仲裁的主要特點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