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團隊合作能力
(二)組織協調能力
(C)溝通技能
(四)社會動員能力
二、基本臨床技能
(1)身體檢查
1.壹般檢查
壹般體檢(生命體征、發育、身體形態、營養狀況、意識狀態、面部、姿勢、姿態和步態);
(2)皮膚檢查(顏色、濕度和出汗、彈性、皮疹、出血點和紫癜、蜘蛛痣、毛發、水腫、其他);
(3)淋巴結檢查(頜下淋巴結、頸部淋巴結、鎖骨上窩淋巴結、腋窩淋巴結、滑車上淋巴結、腹股溝淋巴結)。
2.頭
(l)眼睛(眉毛、眼瞼、結膜、鞏膜、角膜、瞳孔、眼球);
(2)耳(外耳、乳突、聽力);
(3)鼻子(鼻型、鼻中隔、鼻出血和鼻腔分泌物、鼻竇);
(4)口腔(口腔、粘膜、牙齒、牙齦、舌、咽和扁桃體、口臭)。
3.脖子
(1)頸部血管;
(2)甲狀腺;
(3)氣管。
4.胸部檢查
胸部檢查(胸部表面體征、胸壁、胸部、呼吸運動);
(2)胸部觸診(胸脹檢查、聲音震顫、胸膜摩擦);
(3)胸部叩診(肺邊界、肺底活動度、對比叩診、肺邊界叩診、下肺邊界活動度);
(4)胸部聽診(正常呼吸音、異常呼吸音、羅音、胸膜摩擦音)。
5.心臟檢查
(l)心臟診斷(心前區隆起和凹陷、心尖搏動、心前區異常搏動);
(2)心臟觸診(心尖搏動、心前區震顫、心包摩擦音);
(3)心臟叩診(心臟邊界);
(4)心臟聽診(心臟瓣膜的聽診區域、聽診順序、聽診內容)。
6.腹部檢查
(l)腹部檢查(腹部的體表標誌、分區和主要檢查內容);
(2)腹部觸診(肝、脾、壓痛及反跳痛、腹部包塊);
(3)腹叩診(腹叩診手法及叩診音、肝濁音叩診、動濁音叩診、脾叩診、腎叩診、膀胱叩診);
(4)腹部聽診(腸鳴音、血管雜音)。
7.神經系統
(l)神經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腹壁反射、肱二頭肌反射、淺層反射);
(2)病理反射(Babinski征)和腦膜刺激征(頸椎強直、Kernig征和Brudzinski征)。
(2)輔助檢查
1.實驗室檢測
血常規;
(2)尿常規;
(3)套路;
(4)腦脊液常規和生化檢查;
(5)肝功能;
(6)腎功能;
(7)血糖;
(8)血脂;
(9)病原檢測;
(1O)血清學試驗。
2.胸部x光片
(3)現場急救技術
1.人工呼吸。
2.胸部按壓。
三、公共衛生案例分析
(1)傳染病
1.疾病範圍
(1)瘟疫;
(2)霍亂;
(3)艾滋病;
(4)病毒性肝炎;
(5)小兒麻痹癥;
(6)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7)麻疹;
(8)流行性出血熱;
(9)狂犬病;
(1O)日本腦炎;
(11)登革熱;
(12)細菌性痢疾;
(13)肺結核;
(14)傷寒、副傷寒;
(15)流腦;
(16)血吸蟲病;
(17)瘧疾;
(18)流感;
(19)手足口病。
2.評估點
(1)傳染病的基本特征和診斷依據;
(2)傳染病的流行特征;
(三)傳染病疫情報告;
(4)傳染病監測;
(五)案件調查和處置;
(6)突發事件的調查和處置;
(7)預防傳染病;
(8)傳染病引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和管理;
(9)免疫規劃。
(2)慢性非傳染性疾病
(3)職業健康和職業醫學
1.案件範圍
塵肺病;
(2)硫化氫中毒;
(3)氯氣中毒;
(4)壹氧化碳中毒;
(5)苯中毒;
(6)鉛中毒;
(7)汞中毒;
(8)有機磷農藥中毒。
2.評估點
職業病的診斷原則和報告;
(二)職業危害調查與分析;
(三)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
(四)職業健康檢查;
(5)職業病危害現場處置和防治措施。
營養和食品衛生
1.案件範圍
營養調查和監測;
(2)食物中毒(細菌性食物中毒、真菌及其毒素食物中毒、有毒動植物食物中毒、化學性食物中毒)。
2.評估點
營養調查和監測;
(二)食物中毒事件的認定和報告;
(三)食物中毒事件的調查處理;
(4)預防食物中毒。
(5)環境衛生
1.案件範圍
水和室內空氣的衛生狀況及汙染事件。
2.評估點
(1)水和室內空氣衛生調查與監測;
(2)水和室內空氣汙染對健康影響的調查、監測和控制對策;
(3)水和室內空氣汙染引發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調查、處置和預防。
四、公共衛生基本操作技能
(1)個人防護
1.呼吸道傳染病個人二級防護裝備穿脫。
2.消化道傳染病個人防護裝備應穿戴完畢。
(2)樣本采集
1.環境樣本
(1)水樣采集;
(2)空氣樣品采集;
(3)公共產品的樣本收集。
2.食物樣本
散裝食品(固體和液體)的微生物樣品采集。
3.醫院消毒效果監測
空氣、手、物體表面、醫療用品和消毒劑的樣品采集。
(3)現場測試儀器的操作
1.噪聲測試儀。
2.風速計。
3.照明器。
4.紫外線輻射計。
(4)衛生處理
1.消毒的分類和方法。
2.消毒劑(戊二醛、含氯消毒劑、過氧乙酸、二氧化氯)的制備和使用。
3.預防性消毒和流行性消毒。
4.便攜式噴霧器使用方便。(壹)承擔醫師實踐技能考試的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基本要求,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1.實踐技能考試機構或組織應根據考試內容設置若幹考點,具備實踐技能考試資格,便於管理;
2.考試機構或者組織應當設置等候室,並必須明示考生須知、考試流程圖和考點分布圖;
3.考試機構或者組織應當設立考試引導員,負責引導考生進入各考點,傳遞考生成績冊,確保考試秩序和紀律。
(二)考試機構或組織設備配置情況
1.公共衛生類別:
(1)壹般儀器:聽診器、血壓計、手套、叩診錘、手電筒、卷尺、棉簽、隔離衣;
(2)醫學教學模擬器應滿足體檢、吸氧、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壓的操作需要;
(3)多媒體計算機;
(4)公共* * *衛生專用設備:
1)余氯比色計;
2)小氣候測量儀;
3)噪聲測量儀;
4)紫外線強度測試儀;
5)壹氧化碳監測器;
6)二氧化碳分析儀;
7)顯微鏡;
8)照明器;
9)噴霧消毒器;
10)X射線探測器;
11)使用上述儀器所需的條件及配套設備:如光源、噪聲源、電源、接線板等。
12)消毒劑制備相關試劑及設備;
13)三角板、指南針、鉛筆、橡皮擦、半對數紙、繪圖紙、草稿紙。(壹)實施考試的基本要求
1.實踐技能測試采用多站測試的方式,考生依次通過測試站接受實踐技能測試。考點根據考試機構或組織的設置規模,合理安排考生考試時間;
2.考點應在準考證上註明考生應攜帶的物品(如身份證明(軍官證、護照)、工作服、口罩、帽子、口腔所需的隔離牙等)。),並提前10天通知考生;
3.考生憑《準考證》參加考試,考試機構或組織應在考前嚴格查驗考生準考證和身份證明,並對考生提交的實踐材料進行審核,試用期壹年;
4.每位考生必須在同壹考試機構或組織中參加考試;
5.醫師資格實踐技能考試總分100,合格分數線60;
6.醫師資格執業技能考試期間,不得對人體進行創傷性操作;
7.體檢和基本操作采用兩名考生時,男女考生應分開,女性考生至少安排1名女考官。
(二)考官作為醫師資格考試的考官,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號第四章第十九、二十、二十壹條。同壹考試機構或組織的各考點考官原則上不能來自同壹單位(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