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護林:;
2.用材林:
3.經濟林:
4.薪柴林:
5.特殊用途林。
森林法中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成熟的用材林應根據不同情況采取擇伐、皆伐和防護林采伐,皆伐應嚴格控制,更新造林應在當年或次年完成;
2.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和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3、嚴禁特種用途林、風景名勝區、革命紀念地的樹木和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4、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采伐;農村居民砍伐自家房前屋後的自留地和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
5、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的集體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後果:
1,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依法賠償損失;
2.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3、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樹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4、拒不補種樹木或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5、盜伐、濫伐或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林業是保護生態環境和維持生態平衡,培育和保護森林以獲取木材和其他林產品,利用樹木的自然特性發揮保護作用的生產部門。它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五條
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和樹種,在限期內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於采伐面積。
產品和工廠數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從事開墾、采石、采砂、取土、采種、采脂等活動,對森林和林木造成破壞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並處毀壞林木價值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造成森林、林木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拒絕補植樹木或者補植的樹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植,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