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對於臨時估算,它需要基於真實的經濟業務,而不僅僅是隨機估算。
壹、存貨類別的估算
采購的貨物收到後,已按企業規定對企業倉庫進行了驗收,並辦理了入庫手續。會計人員將對倉庫管理人員提交的入庫單和其他憑證進行暫估。
1,倉儲
借:庫存
貸:應付賬款
2、生產領用
借:生產成本
貸項:庫存
3.商業企業對外銷售
借:銀行存款等。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同時,結轉成本: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項:庫存
4.餐飲業
買新鮮的食材,直接從廚房拿。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
(月末庫存後的成本)
描述:
(1)從以上分錄可以看出,無論是制造業還是商業企業,都不能直接計入“主營業務成本”進行存貨的估計;
(2)餐飲業和其他服務業直接領用外購存貨而不入庫的,可以計入“主營業務成本”。
第二,服務等級估計
對於企業購買的服務,如果該服務已經消費並簽訂了合同,但沒有付款,則可以進行估計。比如企業要交物業管理費、租賃費等等。
至於借方包括哪些科目,要看服務的目的。直接用於收入相關的,可計入“主營業務成本”或“銷售費用”。
綜上所述,“暫估”不是“亂估”,必須以真實的經濟業務為基礎。
問題2:沒有發票怎麽記賬過節費?
回答:
直接用付款單和銀行轉賬記錄做賬。如果是現金支付,需要有員工簽字的支付單或收款憑證。
因為過節費是直接支付給員工的,屬於職工薪酬的範疇,不需要開發票,因為不屬於增值稅的應稅範圍。
問題3:如何理解應收賬款的計稅依據?
回答:
說理論太抽象,就說個案例吧。
案例-1企業對外銷售已形成應收賬款1萬元。如果客戶倒閉,壞賬損失,這1萬元無法收回,那麽理論上可以稅前扣除1萬元。這654.38+0萬元是應收賬款的計稅依據。
案例-2某資產管理公司從A公司購買了壹筆無追索權的應收賬款。應收賬款賬面價值2000萬元,實際購買成本16萬元。如果資產管理公司後期收回或繼續轉讓應收賬款19萬元,可稅前扣除的成本(計稅基礎)為16萬元,而非2000萬元;同樣,如果發生壞賬損失,理論上可以稅前扣除的最高成本(計稅基礎)只能是654.38+06萬元,而不是2000萬元。
因此,應收賬款的計稅依據實際上是企業發生的成本和稅務確認的成本。
有人可能會說,妳說的不對。很明顯,我們企業形成1萬元的成本只有80萬元!
雖然妳的成本是80萬元,但在形成應收賬款654.38+0萬元的過程中,確認了應納稅所得額,妳納稅後稅務局會予以確認。同樣的例子,比如盤盈的企業固定資產也可能沒有發票等合法的稅前扣除憑證,但盤盈後繳納了企業所得稅,然後可以稅前扣除折舊。
問題4:65438+2月忘了提城建稅。應該將借入的利潤在1月-未分配利潤中進行分配,還是直接通過借入稅和追加貸款的方式納稅?
金額不超過十幾元,主管讓我直接借稅費,說省去了計算的麻煩。可以嗎?
回答:
這也是會計要有壹些實踐經驗的原因之壹。
主管說的對。
雖然不知道妳們執行的是小企業會計準則還是商業企業會計準則,但是會計差錯的金額也就幾十塊錢,實際操作中確實不需要進行追溯調整。
《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僅在會計差錯金額重大的情況下需要追溯調整,並非所有會計差錯都需要追溯調整。因此,金額較小的會計差錯不需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調整,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按照準則,所有會計差錯不需要追溯調整,適用未來適用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在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會計科目中,沒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這壹會計科目。
對於問題中描述的會計差錯,根據稅法規定,嚴格來說也需要追溯扣除。
但實際操作中,正如主管所說,因為金額太小,稅務局根本懶得管這件事。如果要調整的話,人家會覺得太麻煩。
問題五:分子公司資金短缺。資金從母公司或總公司轉到分子公司賬戶時,如何填寫現金流量表?
回答:
壹、分支機構報告
1,收到資金
分行編制現金流量表時,在“III”科目下列示“從貸款收到的現金”。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2.歸還資金或支付利息。
分公司在編制現金流量表時,應在“三”下填列“償還債務支出”。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支付利息的,應在“III”項下的“分配股利、利潤或支付利息支付的現金”中列示。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二、總公司或母公司的單項財務報告
1.借貸資金
在“二”欄下填寫“投資支付的現金”。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2.收到的資金或利息的返還。
收到返還資金後,在“二”下的“收到的投資現金”中填列。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
如收到利息,在“II”下的“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中填列。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三。合並報表
由於合並報表範圍內的內部交易,上述資金收付方的現金流量需要全部核銷,不需要在合並報表中反映。
問題6:總公司將固定資產無償調撥給分公司,並辦理了移交手續。分公司是如何入賬並進入資本公積的?妳根據什麽來確認進項金額?
回答:
非獨立法人、獨立進行核算的分公司,也應無“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等所有者權益科目。
總公司分配給分支機構的資產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變化,甚至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稅法明確規定不需要“視同銷售”(增值稅可能需要在不同縣市視同銷售)。
因此,總公司無償撥給分公司的固定資產不能計入“資本公積”,只需計入“內部交易”即可。
至於入賬金額,可以按照總公司賬面價值入賬。
問題7:公司以現金形式發放年終績效獎,要求員工等額抵扣增值稅發票,是否合理?
回答:
簡單來說:做好事雷到!
嚴格來說,根據稅法,這件事是違法的。
為了讓員工少繳稅,公司冒了很大的風險,結果員工也無法理解!
所以,作為企業主和企業財務人員,不要以為自己是在幫大家做好事,沒人會理解,也要謹防有壹天被起訴。
企業或者財務人員,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代扣代繳的稅還是壹分錢壹分不少的扣,大家都沒有意見,還說妳規範。
問題8:個人股東未分配利潤轉增實收資本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65 438+00]54號)“加強企業增加註冊資本和股本的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以外的其他資本公積增加註冊資本和股本的,個人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和現行政策規定征稅。
因此,如果將未分配利潤轉為實收資本,個人股東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稅。
問題9:委托貸款合同可以稅前扣除實際支付的利息嗎?
回答: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七條規定,委托貸款是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個人等委托人提供的,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期限和利率發放、監管和回收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也就是說,在委托貸款中,不是金融機構的資金,而是非金融機構(客戶)的資金,所以貸款利息的支出只能按照非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在稅前扣除。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壹)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和同業拆借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發生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2.《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時發生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雖然采用金融機構作為委托人,但不能完全排除委托人與資金使用人之間不存在關系。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未超過以下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予以扣除,超過部分當年及以後年度不予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關聯方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為:
①金融企業,5:1;
②其他企業,2:1;
(2)企業能否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應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發生的利息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2009〕312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投資者未按規定期限足額繳納其應繳納的出資額的 企業從境外借款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收資本與規定期限內應付資本的差額的利息,不屬於企業的合理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承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註:本條規定與向哪裏借款無關,包括向金融機構借款,實收資本不足部分的利息不能從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中扣除。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01號)第壹條規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入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同期金融企業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於我國目前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首次支付利息並按合同要求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說明”應包括借款合同簽訂時本省任何壹家金融企業提供的同類貸款利率。金融企業應當是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企業信譽基本相同的條件下,金融企業提供的貸款利率。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向部分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委托貸款,雖然通過金融機構中介,但仍不屬於金融機構貸款,仍需提供“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