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財政部關於印發《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招生簡章》的通知
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的通知
交財[20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教育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財政局,各有關部門(單位),中央直屬高等學校:
為進壹步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確保評審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教育部和財政部
2014 2月21
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確保評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依法依規開展,保證評審質量和評審結果的權威性,根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34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自身辦學組織結構,建立健全與研究生規模和現有管理機構相適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加強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
第三條高校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學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研究生導師代表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我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配額分配方案;全面領導、協調和監督學校的評價工作;裁決學生對評估結果的投訴;指定相關部門統壹保管我校國家獎學金評審材料。
第四條高等學校所屬基層單位(學院、系、所、中心,下同)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擔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管理人員和學生代表為委員,負責組織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報和初評工作。
第五條評審委員會委員履行評審職責應遵循以下原則:
(壹)平等原則,即在評價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成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價意見;
(二)回避原則,即當有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或其他可能影響評價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當主動向評價委員會申請回避;
(三)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會成員的特殊地位和影響,單獨或夥同有關人員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四)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和其他評審成員的意見及其他相關保密信息。
第六條高等學校在分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時,應當以基層單位研究生規模為基礎,對培養質量高的基層單位、具有學校特色和優勢的學科、基礎學科和國家急需的學科給予適當傾斜。
第七條高等學校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設計《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統壹組織學生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第八條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壹次,凡具有中國國籍並納入國家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全日制學習)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當年畢業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資格。
第九條高校與科研院所等研究生培養機構聯合培養的研究生,原則上由高校對聯合培養的研究生進行國家獎學金評審。
第十條直接生和招生簡章中未授予中級學位的學生,根據其當年所學課程的水平,確定其參加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定的身份。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根據碩士生身份參與評價;進入博士課程選修階段,以博士生身份參與評審。
第十壹條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具備參加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資格:
(壹)在就讀學年內因違反國家法律、學校規章制度受到紀律處分的;
(二)在參評學年有抄襲、舞弊等學術不端行為被查證屬實的;
(3)休學或在參與學年保留學籍者。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應當根據自身條件,科學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指標體系,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質和學業成績為基本條件。對於學術型研究生,評價標準應側重於其科研創新能力和體現其創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於具有專業學位的研究生,評價標準應側重於其專業實踐能力和適應專業崗位的綜合素質。
第十三條對於新錄取的研究生,高校應根據學校實際情況,設計科學合理的機制,以研究生入學考試和考核評價的相關成績為重點,兼顧其本科階段的突出成績,在復試時組織專家和研究生導師進行評審和答辯,確保符合條件的新錄取研究生能夠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十四條為保證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學生質量,擴大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影響力和鼓勵引導作用,評審工作可增設競賽、公開答辯等有利於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環節,實行差別化選拔。
第十五條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當在基層單位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提交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批,審批結果在學校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條學生及相關人員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給予答復。投訴人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復仍有異議的,可在高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交裁定。
第十七條研究生在基本學習年限內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得重復申報和使用。超過學期完成基礎學習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第十八條。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學習或校際交流而出國留學的研究生,在基本在校期間仍具有參加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資格;因私出國留學、生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具備在讀期間參加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資格。
第十九條高等學校應及時提交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材料。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將評估材料上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將評估材料上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評價材料包括反映學校評價依據、評價程序、名額分配和評價結果的評價報告和獲獎研究生匯總表。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匯總所屬高校評估情況和結果後,於每年10、31前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條教育部、財政部委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集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報材料,頒發國家統壹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二十壹條科研院所和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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