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三十壹條根據軍隊建設的需要,軍事院校可以從青年學生中招收學員。招收學生的年齡不受服現役年齡的限制。
第三十三條學生學完規定的科目,考試不合格的,由所在機構發給結業證書,返回入學前註冊地;學習期間,父母已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可以回父母現居住地,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安置。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規定:
第三十二條學業考試合格的學生,由高等學校頒發畢業證書,按照規定任命為現役軍官、文職幹部或者士官。
第六十三條軍官退出現役時,國家通過轉業、復員和退休等方式妥善安排。對於就業安置,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計劃分配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安置方式;對復員安置的,按照有關規定,由安置地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並享受相關就業優惠政策;符合退役條件的,退出現役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役。
第六十四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義務接收和安置退出現役的軍人。在招收錄用人員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退出現役的軍人。
全國征兵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兵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