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貫徹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人發[2000]114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藥學、護理等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的人員。
第三條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實行全國統壹組織、統壹考試時間、統壹考試大綱、統壹考試命題、統壹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壹次。
第四條本規定發布之日前,已按國家規定取得衛生系列初、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其任職資格繼續有效。本規定發布後,各地區、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考試和評審。通過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表明其具有擔任衛生系列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從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錄用。
第五條預防醫學、藥學、護理和技術專業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全科醫師資格分為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壹)取得初級資格,按有關規定,並按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1.藥師、護士、技術員:取得中專學歷,從事藥師、護士、技術員工作滿5年;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3年;取得學士學位,在本專業工作1年。
2.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能受聘為醫、護、技人員。
(二)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有關規定,可以受聘到參加(管)醫師、分管醫、護、技師崗位工作。
(三)高級資格的取得采取評價結合的方式進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人員,可以受聘為執業醫師;要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可以指定醫生。
第七條人事部和衛生部共同負責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和技術類國家技術資格考試的政策制定、組織和協調工作。
衛生部負責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設立國家題庫,組織實施考試,管理考試用書,規劃考前培訓,研究考試方法,擬定合格標準。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衛生部指導、監督、檢查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八條通過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由人事部統壹印制、人事部和衛生部蓋章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證書全國有效。各地在發證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的其他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和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醫德和敬業精神。
第十條參加藥學、護理、技術專業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具備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還必須具有相應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第十壹條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和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壹)取得相應專業中專學歷,受聘擔任醫學(藥學、護理、技術)教師滿7年。
(二)取得相應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6年。
(三)取得相應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4年。
(四)取得相應專業碩士學位,從事醫(藥、護、技)師工作滿2年。
(五)獲得相應專業的博士學位。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參加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壹)醫療事故責任者未滿3年的。
(二)醫療差錯責任人年齡在65438±0歲以下。
(三)受行政處分的人員在紀律處分期內。
(4)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違紀未滿2年的。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取得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等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醫學教育。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撤銷其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偽造學歷和專業技術資格的;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的;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本暫行規定由衛生部和人事部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總政治部負責軍隊系統衛生系列初級和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衛生部、人事部《暫行規定》(任偉政發〔2000〕462號)未明確的,按本規定執行。
臨床醫學、預防醫學、普通醫學、藥學、護理、其他衛生技術等。
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壹條根據衛生部、人事部《臨床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和《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及其他衛生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和其他衛生技術(以下簡稱“技術”)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衛生部和人事部的統壹領導下進行。根據《暫行規定》要求,兩部門成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委員會分為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藥學、護理、技術)和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衛生部人事司,具體考試工作委托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實施。
各地考試工作由省級人事、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能分工組織實施。
第三條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中級資格考試和藥學、護理、技術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日期安排在每年10月。第壹次考試安排在2001,1,20-21。
第四條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全科醫學中級資格考試和藥學、護理、技術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分四天半進行,各級考試設置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四個考試科目。考試原則上采用人機對話的方式。參加相應專業考試的人員,必須在壹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第五條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符合《暫行規定》中與報名有關的所有條件。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同意,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機構按規定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後,本人領取準考證,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第六條報名條件中對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教育、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的學歷;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獲得正規教育前後在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計算工作年限的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當年的年底。
第七條考場原則上設在省級以上中心城市或行署所在地,為定點高考學校或配備計算機教學設備的高等院校。
第八條衛生部負責組織或授權編寫培訓教材和相關參考資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盜用衛生部名義,編發考試用書,舉辦各種與考試有關的考前培訓,損害考生利益。
第九條為保證培訓的順利進行,衛生部制定了《資格考試培訓管理辦法》,各地要認真按規定做好培訓工作。培訓單位必須具備場地、師資和教材等條件,由當地衛生部門會同人事(職改)部門審核,並報衛生部和人事部備案。
第十條培訓必須堅持與考試分離的原則,參與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考試命題和考試組織管理。考生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壹條考試和培訓費等。,必須經當地物價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考試管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和紀律,切實做好試卷制作、印制、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第十三條考試工作人員應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嚴肅考試紀律,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應嚴肅處理,並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為促進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順利實施,保證各地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的順利有序進行,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將根據國家頒布的考試標準,向考試合格者頒發全國統壹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並同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會同衛生廳(局)確定當地考試合格標準,作為在本地區範圍內聘任衛生系列相應專業技術崗位的條件。 各地確定的地區考試標準應報人事部和衛生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