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壹條為了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和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房源征收、分配和監督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有限,面向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專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可以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政府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四條市、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統籌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
市發展改革、財政、監察、民政、金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土地、統計、稅務、不動產登記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相關工作。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告壹段落,由市、區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負責需求申報、審核登記、輪候配租、辦公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