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公司的原因如下:
1,感覺個人在公司的發展空間有限;
2.薪資與個人期望差距較大;(註:工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15%-20%,員工會投訴公司;薪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25%,員工將極有可能選擇離職)
3.員工與領導的相互信用差,員工與上級溝通困難,想法不被上級重視;
4.在公司理念上與領導意見不合(本文多發生在高管辭職事件中);
5.企業的人際關系過於復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抑郁;
6.公司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發生變化,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8.公司對員工的職業規劃不清晰,在員工晉升、培訓、加薪、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等方面與個人期望有較大差距。員工覺得成長機會少了,選擇離開;
9.辦公環境差,如輻射、噪音、被動二手煙;(這壹項在女性離職原因中占壹定比例);
10,合同到期或項目(工程)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