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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婚姻的子女戶口怎麽解決?

跨國婚姻的子女,只要符合國家戶籍法,可以攜帶出生證明、父母身份證、護照、戶口簿等材料到中國國籍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申請辦理落戶手續。

除香港、澳門和臺灣省外,中國大陸不承認中國公民的雙重國籍,因此外籍公民不可能辦理在中國定居的手續。

第壹,法律明確我國不承認雙重戶籍,符合戶籍法規定的可以申請落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1)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的雙重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四、五、六、七條(二)明確符合下列條件,可以申請在中國定居:

(1)父母壹方或雙方是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2)父母壹方或雙方是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並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壹方或雙方是中國公民並居住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具有外國國籍,但不具有中國國籍)。

(3)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中國。我出生在中國,擁有中國國籍。

(四)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願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經申請,可以授予中國國籍:

1.中國人的近親;

2.定居中國;

3.還有其他正當的理由。

二、跨國婚姻的子女,如果需要按照當地政策落戶。

以北京為例,當地發布的《公安派出所常住戶口登記規定》(三)對於符合落戶條件的跨國婚姻子女,可提供以下資料:

(1)出生證明。嬰兒出生所在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遺失的,由原簽發醫療機構補辦後辦理;沒有出生醫學證明的,由北京市婦幼保健院出具後辦理;

(二)嬰兒母親、父親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3)生育服務證。與母親登記生育戶口的,提供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明。隨父登記生育戶口的,需要到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生育服務證遷出手續。

(4)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提供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翻譯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駐外使領館簽發的護照;嬰兒父親、母親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社會撫養費繳納證明或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入戶的證明。

跨國婚姻中的子女安置過程:

(a)填寫出生登記冊;

(2)編制公民身份號碼;

(3)輸入常住人口信息。

(4)打印常住人口登記表,交申請人核實簽字;

(五)印制《居民戶口簿》;

(6)打印人口變動卡;

(七)在《常住人口登記表》和《戶口簿》相應位置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和承辦人姓名;

(八)按規定檢查和收費;

(9)交回出生醫學證明、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護照;保留《生育服務證》第三聯和《出生醫學證明》附頁。在香港、澳門、臺灣和國外出生的,應當保存出生證明復印件和翻譯件。

考慮到各地政策不同,符合國家戶籍法的跨國婚姻子女可攜帶本人出生證明、父母身份證、護照、戶口簿等材料到中國國籍監護人戶籍所在地辦理落戶手續。具體程序以當地政策為準。

引用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四、五、六、七條。

派出所常住戶口登記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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