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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教師工資13個月?

國家有規定。除了12個月的工資,還有13個月的工資,也叫年終壹次性獎金。機關幹部是崗位工資和職級工資之和,工人是職級工資和崗位工資之和,事業單位是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但前提是在當年的年度考核中必須稱職。

其實老師壹般都是按照公務員的標準發工資的,各地公務員也是13月。“第十三個月工資”壹般叫“年底雙薪”,不管考核結果如何都會發;根據考核結果,壹般稱為“年終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第四款:“定期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

第七十八條規定:“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公務員的工資、福利和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和保險待遇。任何機關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擴展數據:

工資支付項目壹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支付的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但是,勞動者的下列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職工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助費等。;

(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等勞動保護費用;

(3)按規定不計入工資總額的各類勞動報酬和其他勞動收入,如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獎等按國家規定發放,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

工資支付的時間和要求:我國有關工資支付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在法定節假日、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工資應當按月支付,即工資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對於實行計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工資。

對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者特定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約定或者合同約定,在完成勞動任務後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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