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的公證需要到公證處辦理,壹般縣市都設立公證處。申請涉及不動產公證的,應當提交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公證的,也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申請人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後,公證處將對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決定予以受理。申請人繳納公證費(壹般為房產價值的0.01%-0.3%,最低200元),公證處15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公證法第七條公證處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市轄區設立。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壹個或者多個公證處。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分層次設立。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處提交行為或者事實證明。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法律客觀性:
房地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與房地產有關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是壹種常見的公證業務,內容廣泛,主要包括:房產買賣合同公證、房產租賃合同公證、房產抵押合同公證、預售合同公證、房產繼承公證、房產贈與公證、房產轉讓協議公證、房產交換協議公證、房產分割協議公證、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產權確認、涉及房產的委托書公證、涉及房產的遺囑及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為解決“住房分配難”問題,近年來,天津等地的公證處還開辦了單位住房分配方案公證業務,以保證住房分配的公平性,抵制不正之風,預防和減少住房分配活動中的糾紛。公證程序:1。當事人辦理公證,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機構申請。除申請遺囑、留有撫養協議、贈與、收養、解除收養、認領親子、委托、聲明、存續等與當事人密切相關的公證事項外,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的事項,當事人確有困難又不能到公證處辦理的,公證處可以派人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2.公證機構應當受理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 (壹)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二)申請人之間對需要公證的事項沒有爭議;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3.公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壹)是本公證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與該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三)與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前款規定適用於公證員助理、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四、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核實當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為能力,審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和提供的文件、資料是否真實、合法;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有疑問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或者澄清。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提供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公證機構調查。五、公證員調查公證事項時,有權查詢有關檔案、資料、資產、物證或者進行現場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不得拒絕。對於專業性較強的公證事項,公證機構可以委托專業人員進行鑒定。六、對於真實合法的公證,公證處應當在受理後10日內制作公證文書,送達當事人;遇有特殊情況,辦理期限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7.在制作公證文書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證機構應當終止公證: (壹)因當事人的原因,六個月內不能完成公證的;(二)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三)因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法繼續辦理或者繼續辦理無意義的。八、對於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公證機構應當作出拒絕公證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9.當事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公證、撤銷公證文書或者不予撤銷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公證書或者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公證處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利害關系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者撤銷、不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內向公證處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訴;但是,提起訴訟的期限不得超過民法規定的時效期間。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公證處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出具的公證書不當或者錯誤的,可以作出撤銷或者責令變更公證書的決定。10.投訴人、公證處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公訴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十壹、因公證處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所收取的公證費應當退還當事人,因當事人的過錯所收取的公證費不予退還;因公證處和當事人雙方的過錯導致公證書被撤銷的,收取的公證費應當酌情退還。附:不動產公證相關知識:“不動產買賣”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不動產買賣通常包括不動產預售和不動產轉讓。房地產預售是指房地產在建設期間的銷售,即房地產經營單位出售其未來將要建設的房屋。狹義的房地產買賣是指房地產經營單位出售其已建成的房地產。產權轉讓是指將產權人購買的房產再次出售。房產歸房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的規定,不動產公證壹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管轄;涉外和涉港澳房地產公證由司法部批準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涉臺房地產公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管轄。住房是重要的生產和生活資料,對公民生活和社會生產具有重要意義。為了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規範涉及房地產的法律行為,穩定房地產市場和房屋管理秩序,預防房地產糾紛,減少訴訟,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公證作為法律手段在房地產管理中的作用。除了《關於加強不動產登記管理公證工作的聯合通知》之外,國家和地方政府在壹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涉及房屋產權變動和形式變更的法律行為和事實,涉外和港澳臺房地產的辦理,都必須經過公證。如國務院《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幹規定》規定,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委托手續的有關文件必須經過公證。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協議可以公證,拆遷部門主管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公證。拆遷代管房屋、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達成新的抵押協議的房屋,由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他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專業銀行規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貸款合同或抵押擔保文件,應經公證機關公證。許多地方性法規還規定,私有房屋的繼承、贈與、產析、出售、轉讓、抵押、出租,住房制度改革中商品房、職工住房的預售、出售、抵押、轉讓、繼承、贈與、交換等,都要進行公證。公證程序:1。當事人辦理公證,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公證機構申請。除申請遺囑、留有撫養協議、贈與、收養、解除收養、認領親子、委托、聲明、存續等與當事人密切相關的公證事項外,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的事項,當事人確有困難又不能到公證處辦理的,公證處可以派人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2.公證機構應當受理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 (壹)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的;(二)申請人之間對需要公證的事項沒有爭議;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3.公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壹)是本公證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與該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三)與本公證事項的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前款規定適用於公證員助理、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四、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核實當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為能力,審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和提供的文件、資料是否真實、合法;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有疑問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或者澄清。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提供證據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公證機構調查。五、公證員調查公證事項時,有權查詢有關檔案、資料、資產、物證或者進行現場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不得拒絕。對於專業性較強的公證事項,公證機構可以委托專業人員進行鑒定。六、對於真實合法的公證,公證處應當在受理後10日內制作公證文書,送達當事人;遇有特殊情況,辦理期限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7.在制作公證文書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證機構應當終止公證: (壹)因當事人的原因,六個月內不能完成公證的;(二)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三)因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法繼續辦理或者繼續辦理無意義的。八、對於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公證機構應當作出拒絕公證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9.當事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公證、撤銷公證文書或者不予撤銷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公證書或者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公證處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利害關系人對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或者撤銷、不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內向公證處的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訴;但是,提起訴訟的期限不得超過民法規定的時效期間。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公證處的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出具的公證書不當或者錯誤的,可以作出撤銷或者責令變更公證書的決定。10.投訴人、公證處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公訴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十壹、因公證處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所收取的公證費應當退還當事人,因當事人的過錯所收取的公證費不予退還;因公證處和當事人雙方的過錯導致公證書被撤銷的,收取的公證費應當酌情退還。附:不動產公證相關知識:“不動產買賣”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不動產買賣通常包括不動產預售和不動產轉讓。房地產預售是指房地產在建設期間的銷售,即房地產經營單位出售其未來將要建設的房屋。狹義的房地產買賣是指房地產經營單位出售其已建成的房地產。產權轉讓是指將產權人購買的房產再次出售。房產歸房產。根據《公證暫行條例》和《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的規定,不動產公證壹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管轄;涉外和涉港澳房地產公證由司法部批準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管轄;涉臺房地產公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指定的公證處管轄。住房是重要的生產和生活資料,對公民生活和社會生產具有重要意義。為了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規範涉及房地產的法律行為,穩定房地產市場和房屋管理秩序,預防房地產糾紛,減少訴訟,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公證作為法律手段在房地產管理中的作用。除了《關於加強不動產登記管理公證工作的聯合通知》之外,國家和地方政府在壹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涉及房屋產權變動和形式變更的法律行為和事實,涉外和港澳臺房地產的辦理,都必須經過公證。如國務院《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幹規定》規定,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委托手續的有關文件必須經過公證。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房屋拆遷中的補償安置協議可以公證,拆遷部門主管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公證。拆遷代管房屋、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達成新的抵押協議的房屋,由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暫行辦法》規定,委托他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委托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專業銀行規定,涉及房屋抵押的抵押貸款合同或抵押擔保文件,應經公證機關公證。許多地方性法規還規定,私有房屋的繼承、贈與、產析、出售、轉讓、抵押、出租,住房制度改革中商品房、職工住房的預售、出售、抵押、轉讓、繼承、贈與、交換等,都要進行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