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從業人員執業準則(修訂)》第三條規定,本準則所稱機構是指《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機構;從業人員是指《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人員。《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期貨從業人員是指: (壹)期貨公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二)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中從事期貨結算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三)期貨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四)為期貨公司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中從事期貨業務的管理人員和專業人員;(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