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課題考察勞動爭議仲裁員的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仲裁員名冊。仲裁員應當公道正派,符合下列條件之壹:(1)擔任過法官;(二)從事法學研究、教學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三)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4)律師執業滿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