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十九條全國每年征集服現役士兵的數量、次數、時間和要求,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軍委)發布命令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有關部門組建征兵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征兵工作。
第二十條年滿十八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前仍可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招聘年齡可放寬至24周歲,研究生招聘年齡可放寬至26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規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征集已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