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分類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根據該法,對有特殊崗位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加其他崗位類別。每個工種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和承擔的責任,確定公務員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