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中國國籍;
(2)18至35周歲之間出生(1978 10 10月15至1996 10 10月出生),2015年研究生、博士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備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八)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中央機關及其省級直屬機構除部分特殊職位和專業職位外,還應當招錄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中央直屬市(地)級、縣(區)級及以下事業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約10%的職位用於招錄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大學生村官、“三支壹扶”計劃、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