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規則
1,招生單位應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壹領導下,按照教育部有關政策規定和各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根據本單位的招生計劃、復試錄取辦法,以及考生初試和復試成績、思想政治表現、身心健康狀況等情況,
2、招生單位應嚴格按照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含專項計劃)及相關要求開展招生工作,招生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的招生計劃。
3.定向就業的研究生,錄取前應分別與招生單位和用人單位簽訂定向就業合同。單獨考試的考生只能被錄取為回原單位定向就業的研究生。
4.考生確認的報考信息在錄取階段不予修改,不符合條件者不予錄取。各招生單位不得將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審查的考生列入擬錄取名單進行公示或上報。
調整規則
1.初審結果符合調入地區第壹誌願專業要求,且調入專業與第壹誌願專業相同或相近。
2.調動只能從上級單位調到下級單位。第壹次報考普通高校的考生,不能轉入自評卷高校。發達地區的高校通常不接收第壹誌願在中西部地區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