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人事部、財政部發[20066]56號文件(《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研究生不設試用期。
2.1987年7月22日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見習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取得博士、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到企事業單位工作,不實行見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