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學籍(即開除學籍)絕對不是個人的權利,而是壹種行政處罰程序。按照嚴格的程序,由學生所在學校的壹個學籍管理部門(學生處聯合教務處)提交書面處分報告,註明學生違反了什麽規定,哪條哪款,上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還必須報省(或市)教育局的學生。
即使是校長本人也沒有權利開除學生。否則,他就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