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十條規定,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負責審查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組織答辯,作出是否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決議。決議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無記名投票通過,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核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負責決定是否批準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提交的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決議。這項決定是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的,由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決定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關於學位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六條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者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達到下列學術水平的,授予博士學位:
(壹)掌握本學科紮實廣泛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
(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
(三)在科學或者專業技術上有創造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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