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所需材料:
(1)戶籍受理單(公安部門提供)
(2)國外畢業證書原件。
(3)教育部頒發的外國學位證書或使領館頒發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4)從下列證明中選擇適當的壹個。
(壹)住所地為個人購買的產權房的,提供產權證;
(二)戶籍所在地為配偶或親屬家庭住址的,提供配偶或親屬產權人簽署的房產證、戶口簿和同意落戶的書面證明;
(三)結算地址為集體賬戶的,提供相應的《單位同意結算意見》;
註:在境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歷(含中外合作辦學)的留學人員,可享受“先落戶後就業”政策,無需提供12個月的社保證明。
處理流程:
(1)申請人向當地派出所(辦證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2)公安派出所(辦證中心)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的當場受理;報縣公安機關審批,15個工作日內辦結。
具體程序請參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以下城區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