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品行良好,未受過刑事或紀律處分。
(三)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具備崗位所需的學歷、專業或技能。
(五)35周歲及以下(即7月28日及以後出生的1986)。
(六)具備報考崗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考職位有戶籍要求的,指報考人員常住戶口所在地或原籍所在地,父母或夫妻戶籍所在地符合戶籍要求的也可報考。崗位要求的專業名稱參考公務員、高等院校等專業目錄。未列入目錄的申請人專業(包括研究生專業、專業研究生專業和已取得境外學歷的專業等))應由負責資格審查的部門進行鑒定。
招聘條件或崗位要求的辭退、服現役、試用(聘用)期、服務期、戶籍、各專業(職業與實務)資格證書的截止時間為公告日期,崗位有明確要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