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攜帶本人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本等。)到相鄰區縣醫保中心申請,區縣醫保中心當場結算。
2.參保人也可向就近服務點申請代為辦理,服務點將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參保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服務點代為領取《醫療保險卡》。
3.被保險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客戶在辦理時必須攜帶本人和被保險人的有效證件。
醫保卡使用註意事項:
1.醫保卡應妥善保管,不得彎曲、折疊、劃傷,不得觸摸磁性物體(如電視機、音響、磁扣等。).
2.醫保卡僅供參保人員本人使用,不得轉借、冒用、塗改、偽造。
3.因定點醫療機構或藥店設備故障導致醫保卡無法使用時,醫療費用先由個人現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後,由原設備故障的醫療機構或藥店按規定重新結算。
4.參保人因出國(境)、死亡等原因解除本市戶籍和醫療保險關系終止醫療保險關系的,參保人或其家屬應將醫保卡交回市、區縣醫保中心或服務點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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