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第三十壹條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和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國家下達的就業計劃派遣畢業生。被派遣畢業生應當統壹使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派遣登記證》和《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派遣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註冊證由國家教委授權的地方主管就業調配部門審核發放,特殊情況下可由國家教委直接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