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擔任師級職務或者營級以下職務(含師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有計劃地安置。擔任團職或營職且軍齡滿二十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自謀職業的方式安置。
黨委和政府要根據軍隊轉業幹部的德才表現、職務等級、貢獻大小和專業特長,為他們安排工作和崗位。擔任師級或者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壹般分配相應的領導職務。在師、團級軍隊轉業幹部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擴展數據:
關於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有關要求的規定:
1.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本人意願進行分配,為企業安排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並給予兩年適應期。
2.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的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辭退、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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