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我國開始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下簡稱“自學考試”)。1988年,國務院頒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定自學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8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自學考試是我國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壹。
擴展數據:
自考具有學習方式靈活、工學矛盾小、成本低、“寬進嚴出”、“教考分離”等優點。所有中國人和公民,不分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受教育程度,都可以參加自學考試。自學考試通過積累學分逐步完成學業。學習者完成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並取得合格成績,完成畢業論文或其他教學時間任務。思想品德鑒定合格者,準予畢業並取得相應畢業證書,學歷由國家承認。符合學位條件的自學考試畢業生,由具有學位授予權的考官按照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參考資料:
中國教育考試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