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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論”案例分析練習

1.根據特權法的規定,張是善意取得的。壹旦辦理了過戶登記,張某就已經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張某沒有返還的義務。

2.建設公司只是向甲方、乙方、丙方的水泥廠發出邀請,而不是要約,因此乙方、丙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3.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因乙方假借采購之名惡意協商,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損失。

4.王東的行為有效,構成表見代理。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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