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但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