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06年版)》中有這樣的規定:
1.符合《執業醫師法》、《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4號)、《傳統醫學生及專業人員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6號)的有關規定。
二、申請人應在試用期內根據本人從事的專業申請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其中,中醫、中西醫結合、藏醫、蒙醫、維吾爾醫、傣醫專業畢業的申請人,按照具有學歷的醫學專業申請相應中醫專業的醫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