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三十七條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入學、升學和就業的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國家和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三十九條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點和需要實施教育,並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四十條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壹條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