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寫籍貫時,只需要具體到縣(市)即可,不需要細化省/自治區/直轄市+區/縣。壹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縣/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省級和縣級、鎮級行政區劃中間不寫地級區劃(地級市)名稱。
擴展數據:
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版常住人口登記表和戶口簿的通知第15條:
填寫我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區或不設區的市,農村填縣,但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簡稱。棄嬰出生地不明的,以收養人的出生地或者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出生地。外國人經批準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填寫其入籍前居住的國家名稱。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籍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