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推薦優秀本科畢業生攻讀碩士學位免試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是:
第十條開展推薦工作的高等學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優秀的教學質量。
(二)具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博士學位授予權;或具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碩士學位授予權,自主招收15年(體育、藝術類院校6年)及以上碩士研究生。
(三)招生工作秩序良好。
(4)辦學行為規範。
第十壹條高等學校認為學校符合第十條規定的條件,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研究生招生部門申請免試生工作。經省級主管部門核實遴選後,上報教育部,由教育部組織推免生專家委員會向社會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教育部將通知並公布開展推薦工作的高等學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