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意:
(1)高級中學教師:
1.博士畢業後取得中學壹級教師崗位資格,從事中學壹級教師工作兩年以上;
2.碩士畢業後從事教學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中學壹級教師資格,從事中學壹級教師工作五年以上。
(二)中學教師:
1.博士或碩士畢業,從事教學工作三年以上,經考核合格,可認定為中學教師。
2.取得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學歷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取得中學教師資格,從事助教工作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