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國內高校畢業後直接出國留學的,在國外完成學業後回國工作;或出國前已辦理辭職、退職等解除公職手續的歸國留學人員;
3.在國外獲得碩士以上學位(含碩士學位);
4.留學壹年以上(具體以護照出入境時間為準,累計境外停留時間應在360天以上);
5.回國後兩年內申請就業。具體時間是指學習、深造和境外工作的結束時間,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上的學習結束時間,護照的出入境記錄。境內外工作人員完成學習後,還需提供境內外工作證明(包括合同、工資單、稅單或機構負責人簽署的工作證明等。);
6.在京用人單位與留學回國人員依法建立勞動人事關系,並簽訂壹年以上(含壹年)的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留學回國人員必須參加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