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三十五條。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該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