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研究生招生管理條例》。
第六十五條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保證新生質量的重要環節。招生單位必須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好考核工作。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六十六條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察主要是考察考生本人的實際表現,內容應當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情況。
招生單位要強化對考生誠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的記錄,認真核對考生報考時填寫的考試作弊處罰情況,將考生誠信情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凡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情節嚴重的,暫停考試,處罰結束後,由招生單位決定是否錄取。
第六十七條招生單位應當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部門、招生部門和導師同時對考生進行面試,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情況。招生單位也可采取“函調”或“派人到外地”的形式,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