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官法第九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人民的國籍;(2)年滿23周歲;(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四)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五)身體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學或者非法學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法學碩士、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學碩士、博士學位,從事法律工作滿1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從事法律工作滿2年。”“新任命的法官采取嚴格的考核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並具備法官資格的人員中遴選。”從立法上不難看出,我國法官最重要的是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法官的任免帶有濃厚的地方色彩。地方政府往往在調整幹部級別和任命司法幹部方面起主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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