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辭職分為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批準立即離職,可以要求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2.如果員工未能提前30天離職,且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員工直接提交辭職信離職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用勞動者發生的費用。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提出離職,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的義務。
擴展數據: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法》第3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未規定雙方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超過30日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者勞動合同自勞動者發出通知30日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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