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考位於二區的招生單位(如內蒙古、廣西等10省區),畢業後計劃到國務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方工作。
2、或工作單位和戶籍在民族自治地方,定向就業單位為原單位少數民族職工。這項政策旨在鼓勵和支持少數民族學生在這些領域繼續深造,以促進地區發展和民族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