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新錄用公務員考核合格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等級評定:
(壹)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直接錄用的無工作經歷的公務員:高中、中專畢業生,被任命為辦事員的,定為27級;大專畢業生,聘為辦事員,定為26級;本科畢業生、取得雙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含學制六年以上的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的研究生和未取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副主任,定為24級;任命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為主任科員,定為22級。
(2)其他新錄用公務員: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可參照其原職務和等級,與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進行比較,確定其職務和等級。其他有工作經歷的人員,可以根據其任職資格和工齡,參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和級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