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四)縣城城鎮落戶政策:1。在縣城和城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共同居住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2.擁有旅遊、礦產、蟲草、林木等特色資源的鎮(鄉)的落戶條件,由當地縣(區)人民政府根據自身實際研究制定,經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3.為確保邊境穩定和邊防鞏固,原則上邊境壹線常住人口保持相對穩定,邊境壹線鎮(鄉)常住戶口遷入、遷出政策由縣(區)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經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