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反海外腐敗法》又稱《反海外腐敗法》(FCPA),制定於1977年,期間經過三次修訂:1988、1994和1998。旨在限制美國公司利用個人賄賂外國政府官員的行為,並對美國上市公司的會計制度做出相關規定。在美國的影響下,壹些國家,如加拿大,也引入了類似FCPA的本地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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