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分為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結業證書。
第六條畢業證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畢業生姓名、性別、年齡、就讀年份(已提前完成學業者應註明)。
(二)學制、專業、層次(研究生、本科或專科)、畢業。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普通高等教育學歷管理,維護國家學歷教育制度的嚴肅性,保證高等教育質量和規格,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普通高等教育文憑是指普通高等學校和其他實施研究生教育的機構(以下簡稱高等學校或者學校)對學生的受教育程度頒發的證書。
第三條國家承認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所證明的學歷,持有人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待遇。
第四條。按照國家規定入學並在入學後取得學籍的學生,在完成壹定階段學業後,根據考試(考核)結果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