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2016 1之後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R&D活動發生的費用,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R&D費用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第壹款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R&D活動發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80%計入委托方的R&D費用,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計扣除。其中,委托外部研發費用的實際金額應當按照獨立交易的原則確定;如果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R&D項目的費用明細。同時,不得扣除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開展R&D活動發生的費用。
企業在2016 1之前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R&D活動發生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R&D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 116)第六條規定,對於委托開發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R&D項目費用明細,否則,不得扣除委托開發項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