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3條規定,政黨可以在居住地參加選舉,不論其戶籍性質如何(現在很多地區已經登記為“居民戶口”);
2、但當事人已在本村登記參加選舉的,不得參加其他地方的村民委員會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
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下列人員應當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壹、戶籍在本村且居住在本村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本人稱村民參加選舉;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壹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經在戶籍所在地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在其他地方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