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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研究生學籍休學和復學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研究生因病不能堅持學習,經培養單位醫院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需要休息治療的,可以申請休學。

第十六條休學壹般以壹個學期為限,期滿後仍無法復學的,可以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被批準休學的研究生應離開培養單位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往返路費由本人承擔。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培養單位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研究生休學期滿後,憑培養單位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證明,辦理復學手續。復試合格者,準予復學。

第十九條研究生休學期間違法違紀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復學資格,並給予退學或其他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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