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處理決定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作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05日內向上壹級教育考試機構申請復核;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從這個問題的時間來看,估計妳已經過了申訴期了。當時妳沒有追究沒接到通知的事。已經半年多了。關鍵要看當時的處理意見是什麽。妳得去查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