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報和評審中學教師資格:
1.博士或碩士畢業,從事教學工作三年以上,經考核合格,可認定為中學教師。
2.取得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學歷後,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取得中學教師資格,從事助教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學畢業後從事教學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中學教師資格,從事中學教師工作四年以上;
4.大學畢業後從事教學工作七年以上(初中教師),取得中學教師資格,從事中學教師工作四年以上;
5.參加工作後取得本專業或相近專業上述同等學力,並累計從事上述相應教學工作年限,取得中學教師資格,取得合格學力後從事中學教師工作四年以上。